各设区市(不含厦门)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精神,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印发了《福建省省市级科研院所 省属转制科研院所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核定办法》(闽科基〔2021〕5号),为做好“十四五”期间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核定工作,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按核定办法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第一批次申报时间为8月9日至31日,以后批次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1日和8月1日至31日。
联系人:曾红月,联系电话:0591-87881590,联系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22号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