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科高〔2020〕4号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厦龙山海协作区经济事务发展局、财税金融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闽科高〔2018〕10号)以及《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科高〔2020〕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备案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扶持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即: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应登录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高企管理系统”)链接栏目进行注册登记。
2.各县(市、区)、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受理审核企业注册信息。
3.企业重新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科技人员名单;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中介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3);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加盖税务部门受理专用章)。
4.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
5.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6. 请申报企业按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自查,于6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企业应利用8M的网络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
7.各县(市、区)、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推荐单位形式审查表》(见附件2)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通过网络提交至市科技局,并于6月15日前将拟推荐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见附件3)、《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见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网络打印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纸质申报材料扫描光盘一式五份)以及推荐单位形式审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龙岩市科技开发中心(市行政办公中心202),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齐全的请勿提交材料。
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不良记录以省财政厅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为准)。
(2)承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及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4)中介机构在“省高企管理系统”注册登记。
2. 中介机构职责
(1)中介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点(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严格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时应附上加盖机构公章及机构负责人签章的《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报告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
四、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提交并打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5),各县(市、区)、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企业更名信息,审核通过后连同相关证明纸质材料报送市科技局高新科。
经审核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由企业所在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培育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由企业所在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年报
2018年、2019年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应于6月10日前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六、其他事项
1. 各县(市、区)、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的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推荐工作。
2.有关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等有关文件,均可以在省科技厅网站(www.fjkjt.gov.cn)首页“网上办事”中“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栏目内下载。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工业发展科 郑泳
联系电话:3220530
市科技开发中心 黄有思
联系电话:3220928
邮箱:fjlyskjj@163.com
各县(市、区)、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科技部门业务咨询与受理科室联系方式:
新罗区工信局 科技管理股 2981969
永定区工信局 科技管理股 3350918
上杭县工信局 科技创新发展股 3131291
连城县工信局 科技管理股 8922669
武平县工信局 科技计划管理股 3232080
长汀县工信局 科学技术股 6831006
漳平市工信局 科学计划股 7521591
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局 2961562
厦龙山海协作区 经济事务局 3229630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省级高企企业自查表.xls
附件2省级高企企业推荐单位形式审查表.xls
附件3省级高企备案申请企业名单.doc
附件4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产品收入表.doc
附件5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备案表.doc
附件6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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